印度尼西亚公民与居民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93页(354字)

又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一九四六年第三号法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1946年4月10日在中爪哇日惹市由总统苏加诺及司法部长苏宛第(Suwandi)签署颁布。共有15条和3条过渡条例。基本上以*出生地主义作为印度尼西亚国籍法的原则。规定:凡在印尼国境内的原住民;非原住民而在印尼境内出生并居留的原住民后裔;在印尼境内出生并至少已连续居住5年,已满21岁、或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具有印尼国籍的父亲去世后300天内出生的子女等,都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妇女结婚后国籍随其丈夫。非印尼籍民即是外侨。未满21岁且未婚者,其国籍随其父母。又规定:最近5年在印尼国境内连续居留,通晓印度尼西亚语且已满21岁或已婚者,可根据归化法令,通过申请归化为印度尼西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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