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外侨税紧急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93页(343字)

全称为一九五七年第十六号外侨税紧急法令。印度尼西亚政府为增加国家收入而向外侨紧急征税的法令。由总统苏加诺、代财政部长朱安达(Djuanda Kartawidjaja)等联名签署颁布,刊载于印尼政府《国家公报》1957年第63号。195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分9章22条。其中规定:外侨税只向居留在印尼的外侨征收。所谓外侨,即指非印尼公民,获准进入印尼,而在印尼居住的人,包括暂时居留者。外侨从进入印尼纳税之年起,即开始缴纳外侨税。每次继续缴纳3年。每年的税额是:(1)家长或被认为是家长者,每年1500盾;(2)妻或妾750盾;(3)未成年的家庭直系亲属375盾;(4)其他家庭成员750盾。延期缴纳者每月加缴3%,并加收利息0.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