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大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08页(264字)

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兰芳公司的管理制度。简称大总制。1777年*罗芳伯联合坤甸四家公司组成兰芳公司后,即按天地会的组织管理形式制定此制度。公司设有大厅(也叫总厅或东万律)、副厅(新埔头等)及审判厅等。总厅设头人一位,亦被称为总长、客长、大唐总长,一般称为大哥。副头人若干位。另外有尾哥及老大协助料理有关组织、劳动力、税收、分配以及生产等事宜。大哥(头人)由公推产生,前任大哥也可推荐继位人,由公众予以认可,或另行选举或罢免不胜任的总长。兰芳公司的大旗上书有“兰芳大总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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