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采金条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3页(209字)

美国加州排外(主要排华)法令。1853年4月由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颁行。规定,除美国人、印第安人和入籍华人在加州采金无庸领取执照外,任何外籍人民如未领取州政府颁发的执照,一律不准在加州境内采金。执照税每月4美元。凡在矿区居住的外籍民,虽不采金,也需一体征收。如不缴纳,税吏得查抄其财产,经估价,强制征收所欠税银。如发现伪造、涂改执照者,罚款1000美元。逃匿者,严缉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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