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一八七九年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13页(642字)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第二部(新)宪法。鉴于加利福尼亚州面临严重的社会经济情况,主要是华人移民、公司企业和税收问题,加州人民决定制定新宪法。1878年6月,组成全州代表大会,由各政党代表——保守派(无党派)78名,加利福尼亚劳工党(Workingmen′s Party of California)51名,民主党10名,共和党11名,独立党2名组成。1879年3月3日全州代表大会通过了新宪法,5月由全州人民批准。其中关于华人移民条款的主要内容是:(1)立法机构将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以确保州、县、市、镇不承受因外国人(无业游民、穷人、乞丐、罪犯、残疾人和传染病患者、危险分子等)的出现而造成的各种负担和罪恶,并规定上述人等居住本州的各种条件,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时遣送他们出境的手段和方法。(2)本宪法通过后,本州现有或今后将成立的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中国人。立法机构将制定法律以贯彻此条款。(3)除了惩罚罪犯,任何州、县、市、镇或其他公共工程不得雇佣中国人。(4)无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的出现,有害于本州的福利,立法机构将尽其全力来阻止他们移入本州。亚洲苦力制度(Asiatic Coolieism)是人类奴隶制度的一种形式,在本州永远予以禁止,一切苦力契约宣布作废。任何在本国或外国成立的公司,凡运进此种契约苦力者,将受到惩处。本宪法通过后,将禁止中国人移入本州。不久,美国巡回法庭宣布该宪法违反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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