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县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71页(308字)

泰国政府任命的华人官员。为解决洪字会问题及实行扶助华人的政策,1824年曼谷王朝拉玛三世(RamaⅢ,1824—1851年在位)始设华人县长。其职责是:在府尹的领导下,处理华人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须交府尹处理);替华人向政府申冤诉苦;禁止华人做非法生意或为盗行窃;办理华人户籍;协助政府管理华人,使他们奉公守法。初期多由税务官担任,后因其征税时常与华人发生矛盾,而改由华人名门望族或华人官僚子弟担任。受到华人尊重,俗称华人领事。拉玛四世(Rama Ⅳ,1851—1868年在位)将华人县长的办事机构扩大为*华人事务司。为改善当局与华人关系发挥了作用。1910年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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