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85页(241字)

中国吸收利用华侨投资的法规。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8月2日由周恩来总理签署颁布。共4条。华侨在国营的华侨投资公司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有:(1)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12年的,可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2)股息定为年息8厘,以人民币支付。(3)股息经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汇往国外,但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4)投资人要求在有关企业工作,可酌情优先录用。此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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