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善后救济事业办法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93页(321字)
中国国民党关于华侨善后救济的决议案。1945年5月由国民党六全大会通过,送交政府筹划实施。内容包括:(1)关于救济办法:由海外部、侨务委员会、外交部,及中国善后救济总署,会同组织华侨救济机构,负责筹划华侨善后诸事宜;调查南洋华侨在战争中的损失,并拟订具体的救济善后计划,切实执行;派遣熟悉侨情宣慰大员,宣慰侨胞。(2)关于复兴华侨产业:由政府拨款2亿到5亿美元,交中国银行贷放;贷放对象仅限于在日本占领区遭受损失的华侨农工矿商业者;可采用抵押放款和信用放款的贷放方式;贷放期限一般1年至3年;利率应低于当地利率。(3)关于设立华侨银行:由政府设立华侨银行,专办低利放款辅助华侨经济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