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8页(25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政策。1960年2月2日发布。主要规定:(1)根据国家的需要和个人的志愿,妥善安排归国华侨的工作。(2)归国华侨学生和具有学习条件的职业青年,根据其学龄和文化程度安排就学;经济有困难的,国家给予助学金。(3)归国华侨中有愿意回原籍同亲属团聚者,由有关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妥善安排。(4)对归国华侨的生活,各地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5)归国华侨带回的一切行李、物品,一律免收关税。(6)归国华侨带回的一切财产,永远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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