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79页(292字)

又称商业移民。从甲国或甲地区携带资本投资及移居乙国或乙地区的移民。此类移民所投资本数额和享有的权利,依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移民条例的具体规定而异。例如:1986年8月起,新西兰放宽移民条例,规定投资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携全家申请投资移民作永久居留:(1)在资金投资方面作出贡献,帮助该国社会迅速发展;(2)能提供技术方面支持,有利发展该国经济。又如:1988年3月,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声明,欢迎华人到加拿大投资和移民定居。规定1988—1989年度投资移民名额共12.5万名;凡能提供25万加币(约17.5万美元)投资者均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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