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法令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14页(314字)
法属印度支那殖民政府关于外侨组织社会团体的法令。1939年4月18日颁布。同年5月31日,法国驻印支总督颁令在越南施行。规定:华侨在越南组织社团须事先获当地有关机关批准方为合法。1948年6月,中国驻西贡总领事馆发出第五十八号通告称:凡华侨欲成立任何社团,除呈报领馆外,均遵照法国政府法令,呈准法驻南圻专员批准后方为合法,否则,法国当局将认为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并指示凡申请批准之社团章程须列明:(1)社团名称;(2)宗旨;(3)所在地;(4)发起人姓名、职业、住址、国籍;(5)董事会及董事之姓名、职业、住址、国籍等项。章程一式两份,经发起人签名后,连同呈文送南圻专员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