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纳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66页(329字)

日本侵占新加坡与来亚期间向当地华人强制征收的“捐献”。1942年2月日军占领新加坡后,即以新加坡与马来亚华人曾捐款支援中国抗日战争的罪名,强制当地华人向日本占领军捐献5000万元,“以偿其罪”。3月22日,日军当局成立奉纳金筹委会,办事处设在吾庐俱乐部。奉纳金金额分配如下:新加坡1000万元,雪兰莪1000万元,霹雳850万元,槟榔屿700万元,马六甲550万元,柔佛500万元,森美兰200万元,吉打、玻璃市100万元,彭亨50万元,吉兰丹30万元,丁加奴20万元。日军当局规定6月25日举行“献金典礼”,但到6月20日仅筹得2900万元。筹委会被迫向日本正金银行借2100万元,以一年为期,年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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