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令第一三七八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81页(236字)

加拿大关于华人移民的法令。1931年6月17日颁布。规定:凡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如有意加入加拿大国籍者,须先向中国政府申请批准脱离中国籍,并在加拿大华侨报纸刊登脱籍启事后,方得办理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手续。而中国方面,由于政局不安和传统的民族心理等因素,对申请脱籍的要求,均置之不理。故加拿大华侨入籍问题长期被搁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加入加拿大军队的华侨青年归来,极力抗议和交涉,加拿大政府始于1947年5月1日取消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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