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工出洋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5页(387字)

中国北洋政府关于侨工(华工)出洋工作的条例。共16条。主要规定:(1)侨工出洋,以下列规定为限:由政府选送者;直接应募者(须经*侨工事务局核准);由募工承揽人招募者。(2)侨工应雇时,须具备下列资格: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身体强健;无传染病;无嗜好;品行端正未曾犯罪有案。(3)募工承揽人须经侨工事务局核准发给特许执照后,方得募工。(4)侨工合同须由政府代为订立或经侨工事务局核准。(5)侨工出洋须凭侨工事务局发给的护照。(6)侨工出洋的工资,至少应以作为养家费,按月汇交(由雇主按月扣交该处使领馆代汇)北京国务院侨工事务局长,指定在中国的银行,代为转发,其无家族者,由该银行存储,俟该工人回国时发还。(7)因办理侨工事务之需要,得于侨工所在国或佣工地,设驻外侨工委员,可由侨工事务局长派遣,或由附近驻扎的使领馆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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