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7页(759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设立的侨务机构。1926年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同年10月在广州成立,直属国民政府。主任委员为李禄超,委员为陈友仁、彭泽民、曾养甫、周启刚。其下设秘书1人,及移民、指导、调查3科(科长由委员兼任)。1927年6月,经中国国民党广东政治分会决议,并入广东省政府民政厅。1928年,中国国民党在南京召开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决议恢复侨务委员会。同年9月4日在南京成立,直属国民政府。任命林森、邓泽如、萧佛成、周启刚、丘莘畇为常务委员,郑洪年、张南生、王志远、吴公义、陈季良、钟荣光、陈嘉庚为委员(张南生、陈季良、陈嘉庚未到任)。嗣以林森、邓泽如、萧佛成未就职,改任命李烈钧、孔祥熙、宋渊源为常务委员。1929年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将侨委会改隶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同年6月改组成立。主任委员陈耀垣。职掌侨务的研究、计划、建议、审议,交有关行政机关执行。1931年以侨务属行政范围,不宜隶属党部,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复将侨委会改隶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2年4月16日在南京改组成立。1949年后,台湾当局仍沿袭此名号。先后任“委员长”(主任委员)者有林森、吴铁城、陈树人、刘维炽、戴愧生、叶公超、郑彦棻、陈清文、周书楷、高信、毛松年、曾广顺等。据1981年台湾当局修订颁布的《侨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侨务委员会”由正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会议,每年举行会议一次,任期3年。日常会务由委员长综理,副委员长辅助。“侨务委员会”下设处室科为其行政机构。此外,“侨务委员会”还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为其直属机构。聘用顾问。在主要机场和港口设服务站。向驻外机构派出侨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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