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局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7页(416字)

广东革命政府的第一部侨务行政法规。1923年12月,孙中山指令大元帅府内政部长徐绍桢拟订,同年12月22日批准颁布,并宣布内政部成立侨务局。法规共15条款。主要规定侨务局的职能及其机构设置。第1条规定,内政部设侨务局,掌管:保护回国华侨;安排华侨子弟回国就学;保护旅外华侨之内地家属及财产;提倡奖励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导引华侨回国游历内地及其招待;襄办华侨选举国会议员;奖励华侨举办慈善公益事业;介绍华侨办中外出产贸易;经管华侨教育及学校注册和监护海外华侨商会和其他侨团等。第2条规定,侨务局呈内政部咨商外交部,令驻外官员调查国外侨情和维护侨民利益等事宜。第3—8条规定,内政部设侨务委员会为评议机关,设侨务顾问若干人。侨务局设局长一人,由大元帅兼任;设参议若干人为名誉职;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必要时得增设驻外侨务员及调查员等。此外,其他条款还规定,华侨出入国须向侨务局办理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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