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营事业禁止使用中国人之关系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0页(229字)

日本统治朝鲜时期禁止官营事业雇佣中国人的法令。1911年5月由朝鲜总督府颁布。规定朝鲜“凡官营事业不论直辖事业或包工事业,务期不使用中国人”;“如因特殊之技能或特别之事情有使用中国人之必要时,须经总督之认可,方可使用。解雇时应即报告总督”。后因使用中国人须经总督批准,“徒废时日,且有失机宜”,遂于1917年5月、1922年8月、1925年7月数次修订,将批准权限改由道长官或总督府外事课统辖,并提前报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