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谷较和米较企业条例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3页(368字)
又称一九五四年第四十二号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限制外侨经营碾米业的条例。1954年6月4日该条例以荷印殖民政府一九三四年企业管理法为基础,同时取消一九四〇年米较业法令。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为非印尼籍民不准经营此业。如经营者为法团,则其成员中也不能有外国籍民,企业资本必须属于印尼籍民。企业一切权利不准落入非印尼籍民手里。凡经营谷较和米较企业者,一律须重新申请执照。其批准原则是必须符合印尼民族经济政策,以发展印尼民族中产阶层。粮食供应企业不准外国人经营。对申请者规定了详尽的条件。凡不符合条件或被认为“没有很好的信用”、“与国家经济利益相抵触”者,均将予以拒绝。实质上,由于印尼谷较及米较业都由华人经营,此条例旨在限制和排斥华商。此条例由苏加诺总统于1954年7月2日签发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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