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华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9页(208字)

17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按照契约合同为海外(美洲、东南亚等地)雇主(殖民者、种植园主、矿场主等)从事劳役的华工。契约华工先赊欠出国船费和伙食费,抵达目的地后,须按照契约为雇主做满一定期限的劳役,以补偿雇主所预垫的旅费。合同期间,华工无选择职业的自由和人身自由;雇主可以少给生活费、加强劳动强度和超经济剥削等方式榨取更多的超额利润。故契约华工实际上是债奴。参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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