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布商统制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64页(594字)

法国驻越南南圻专员关于统制布匹商业贸易的法令。1948年11月11日由法国驻南圻专员批准,在南越执行。同年12月11日,要求南越外国人执行。法令共19条。主要内容为:(1)布商分进口商、制造商、半批发商及零售商三类,皆须经政府官员批准,持有营业牌照,无触犯经济警律,并有一定地点营业者。如未获批准,禁止买卖布匹。半批发商有零售牌照,方准兼营零售。零售发卖者,如在一疋以上,须经政府批准。(2)进口布匹,直接进入进口商的货仓,不准运往他处。不按规定办法流通者,概作私运,以抬高价格及欺骗统制货治罪。(3)进口商、制造商、半批发商须于每月1日及16日将半月卖出的货开列,载明发货日期、布量、布类、布样及价格,零买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向供应局呈报,并转呈工商部。半批发商须持一特别簿册,登记卖出的统制布类、数量、价目。零售商亦有特别簿册,每日登记买者的情况,并检验其身份证。(4)工商部长有权限定西贡堤岸及各省半批发商、零售商的销售额;必要时,规定配给的统制布数量,以及零售给顾客的尺数。(5)法令限制的布类包括所有棉质布、缝衣线。棉质及半棉质的被单布,外来的毛料布、帆布,西服所用的白布、黄布、淡黄布等则照旧日分配办法。(6)凡违反本法令者由法庭追究,收回其簿册。这是法国侵越战争期间颁行的一项战时经济法令,对华侨布商的贸易多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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