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谷米统制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65页(255字)

南越政权关于统制谷米贸易的法令。又称第二〇七CAB法令。1948年7月15日由南越政府主席陈文友签署执行。凡7条,规定:除经五谷管理局和工商部批准者外,所有西贡堤岸联区境内的谷、米糠、碎米等不得运出区外;西贡堤岸联区境内所有存谷、米糠、碎米等,若超过500公斤者,须于1948年7月20日前及以后每月1日与15日,向所在地警局呈报其存货的总额及所在地点。此法令由工商部长、经济部长、西贡堤岸联区区长等负责执行。西贡堤岸米商多为华人,此法令使华人米商受严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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