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65页(326字)

南越政权强迫华侨入越南籍的第一项法令。全称为越南共和国国籍法,亦即吴庭艳(1901—1963)第十号谕令。1955年12月7日颁布。规定:(1)凡属明乡人,不论年龄、住处、有无越南或外侨的身份证,均拥有越南国籍;(2)华父越母而出生于越南的子女,出生于越南经认定其为华父越母的私生子女,均视为越南人;(3)本法公布后出生的明乡人,一律视为越南人,无退出国籍的权利;(4)出生于越南而其父母均为中国人的子女,如其父母中的一人系在越南生长者,则该子女即系越南人,无退出国籍的权利。此最后一点,在第四十八号谕令中,又删去“父母中的一人系在越南生长者”的条件,规定父母皆为中国人在越出生的子女,一律为越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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