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第一二九号命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0页(494字)

全称为柬埔寨王国有关私立学校总条例之法令。1956年11月14日由柬埔寨国王苏拉玛烈颁布。主要规定:(1)一切拥有10名以上学生,并由1名校长(有教员或无教员协助)负责开办之学校,均属私立学校。(2)开办私立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教授和校长均须具有大学学位,小学、初中教师须具有相应的法文初中或高中毕业文凭,高中师资须有法文学士文凭;必须接受国家教育部的监督;禁止使用与柬埔寨法律相抵触的教材;必须得到王国政府教育部的批准。(3)只有品行端正,未触犯法律或未被判过刑者,未被部分或全部剥夺公民权者,方可获得师资证。(4)在原则上,私立学校的科目,应与同等程度的国立学校所采用科目相同;非以柬埔寨语为媒介的私立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时讲授柬埔寨语。(5)私立学校校长有选择教学立法及学生书籍、手册、刊物之自由权,但这些书籍、手册、刊物不得与柬埔寨法律相抵触,亦不得属于遭禁之列;每年学业结束时,私立学校校长应将其学校状况及开办情形作一报告表,呈报国家教育部。(6)凡违反政府的各种规定者,将受到国家教育部的不同惩罚,直至封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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