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第Ns二〇一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0页(276字)

又称规定外侨私立学校应遵守的规则。1957年4月26日由柬埔寨国会通过,6月11日由国王苏拉玛烈签署于金边。规定:外侨私立学校(包括华侨各帮学校)原则上只应收容外籍学生;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亦可收容有小学督学员签证批准的柬籍或混血儿学生;外侨私校各班组均须教授柬埔寨文,初中、高小、初小各班级均为每周10小时;外侨私校学生由初小升高小,高小升初中时,均应经柬文考试,学校须向学生教授柬埔寨历史、地理及行政组织;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均处以三等刑律的处罚。若是外侨,负责人应被驱逐出境,再犯者亦可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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