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侨民事业复员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3页(347字)

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侨务复兴发展计划方案。1943—1944年延聘专家和有关组织机构共同拟订。大致规定:(1)关于侨民移殖:今后出国人民,其人数、职业技能,务求适合侨居地之需要。(2)关于侨民管理:增设中央与地方及海外侨民所在地的侨务行政机构;确立在外侨民应有的法律平等地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健全侨团组织,指导侨民生活。(3)关于侨民经济:协助在外侨民经济事业,发展并促进企业组合之精神;今后指导侨资在当地尽量利用,并使其经济事业与国内经济建设相配合。(4)关于侨民教育:遵照本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并参酌当地情形,谋侨民教育的发展;今后侨民教育,应特别注重民族意识的提高,自治能力的培养,生活技能的训练及本国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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