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一八七三年十月十四日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44页(348字)

秘鲁政府改善华工境遇的法令。1873年10月14日颁布。主要规定:(1)在华工登陆的卡亚俄行政管辖区设立契约华工登记处,苦力船抵岸当天,承运人应将华工抵岸、途中死亡或途中因病在其他港口登岸等人数一一在此登记在案。(2)在转让华工时,该华工所在地区的副行政长官应将其新雇主名字、居住地点及华工将从事的职业上报登记处。(3)一旦契约期满,雇主应将契约号码、华工的姓名、劳动种类及表现报告有关当局。如服役期间华工死亡,则雇主亦应将死亡日期和原因上报。(4)契约期满后,任何一个愿意回国的苦力,均可返回中国。华工应在契约期满后4个月内亲自到卡亚俄登记处申明。逾期则不得再提出此要求。苦力船前往中国时,必须搭载登记处指定的华工,政府为每名苦力付船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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