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救济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79页(225字)

美国移民法案。1953年8月7日由艾森豪威尔(Dwight David Eisenhower,1890—1969)总统签署。规定:“凡居美外籍公民,确于1953年7月1日以前以非移民资格合法入美,旋因局势变迁,恐受种族、宗教、或政治性之迫害,不能返回原出生地、原籍国,或原居留地者,得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向美国司法部申请移民身份,并以5000名额为限”。旅美华侨据此项法案调整身份者,达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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