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一九六八年限制外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89页(433字)

简称限制投资法。又称共和国第五四五五号法令。1968年菲律宾共和国限制外国投资的法令。主要规定:(一)今后本国企业中,凡外国资本超过30%以上者,须经投资理事会(Board of Investments)批准。(二)外国投资须根据以下5项原则加以审核:(1)与现行宪法条文冲突,或不符现行法律对于该种企业所规定菲人所有权应占有的比例;(2)对促进垄断市场或合并控制贸易显然构成危险者;(3)该企业所欲从事的范围,已由菲人充分经营者;(4)该项投资提出时,与当时已公布的优先投资计划有冲突或不符合者;(5)对于国家经济在自给的基础上作健全及平衡的发展无有贡献者。(三)以外汇的形式或其他资产实际投入菲国者,须向中央银行登记,投资理事会应检查及估计该项资产的价值。投资理事会在解释该法律的细节时,说明外资包括国内永久居留外侨(华侨)的资本。该法律引起华侨工商企业界的不安。为此菲华商联总会曾呈文总统科斯,要求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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