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一九五〇年外侨登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89页(382字)

菲律宾关于外侨登记的法令。1950年由菲国会通过后,于同年6月17日由菲总统季里诺(Elpidio Quirino,1948—1953年任职)颁布。基本内容与*菲律宾一九四一年外侨登记法大同小异。主要规定:(1)自本法批准后120天内,即1950年9月15日以前,要完成此新登记法所规定的第一年登记。(2)外侨从出生后30天内开始,每年头60天内须由其父母向移民局报到,并缴纳报到费每人10元;到14岁时须加缴登记费50元,并另缴50元以领取居留证(大字),即实际应缴100元。(3)凡14岁以上的外侨,均须缴纳登记费50元,并领取外侨登记证,载明姓名、年龄、出生日期、地点、婚姻状况、地址、职业、该外侨的照片,以及移民局长批示或有关该外侨详情等,作为业已登记的证据;若该证遗失,则须申请补发新证,并再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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