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校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33页(297字)

又称取缔私立学校条例。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殖民政府颁布的教育条例。1932年10月1日颁布。计划1933年4月1日起生效。规定凡未获政府津贴(获此津贴的学校接受政府监督)的私立学校,成立前须经政府批准,教员必须领取教员准字。政府可随时借口学校卫生条件差、校舍陈旧或有扰乱治安嫌疑等而予以取缔,亦可借口教员行为举止不端、有碍治安而不发给教员准字。旨在限制印尼民族教育和华文教育的发展。故遭到印尼民族教育界、民族运动和华侨教育界的反对。同年末,米南加保伊斯兰教学者大会激烈声讨,反野校条例运动达到高潮。1933年2月,荷印政府被迫取消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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