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号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42页(386字)

南越当局限制华侨商业的法令。亦称管制物价法令。1956年10月2日公布。分为6章42条。主要内容:(1)建立包括各种进口货物、产品、食品、土产品及日用必需品的物价新制度;(2)由经济部长规定物价计算办法及制度;(3)成立国家物价委员会,负责规定各种货价及必需品的价格,成立联区及各省物价委员会,评定辖区内的物价及必需品价格;(4)各零售商店,不论其货物为土产或进口货、普通商品或奢侈品,均须标明价格及南越的钱币数额;(5)违反经济条例,将照法令之规定处罚,包括罚款、封闭店铺、没收货物、监禁11日至5年等;(6)检查人员有权自由进入商店、货仓、工厂、米较(碾米厂),甚至私人住宅,有权要求店主出呈货单、书信、支票、银行帐簿及其他一切文件,必要时可以抄录所需文件,任何人不得以“职业上的秘密”加以拒绝,否则,以违抗命令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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