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71页(398字)

1963年10月9日由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公布的国籍法。共10条。第1条“公民”中规定:“作为外国人按照合法程序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可为朝鲜公民。第4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出生的子女具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第6条:“外国人不分民族和人种差别,按照其请愿可以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第8条:“父母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或退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时,不满14岁子女国籍随父母变更,不满18岁的子女国籍,只有按照他们的同意变更”。第9条:“具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父母中,任何一方变更国籍时,其子女的国籍不变”。第10条:“加入或退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按本人的请愿,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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