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公司招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77页(340字)

中国*惠民公司与法国代表订立的招募华工条款。1916年5月14日,由中国交通银行经理梁汝成与法国陆军部代表乔治·陶履德(George Truptil)中校签订。共28条。主要规定:(1)招募的华工不干预战事,仅在法国或摩洛哥及阿尔及利亚各工厂或农场工作。不干预战事一项,由法国驻北京公使担保其严加遵守。(2)招募的华工总数最多为5万人。(3)华工的佣工期限为5年。期满后,若华工愿在法国或摩洛哥及阿尔及利亚延长其居留,仍可保留免费回国的权利,此项权利由法国驻北京公使代表法国政府担保。(4)订明华工的工资、家属汇款、生活待遇(住宿、伙食、衣服等)、工作时间与休息日、医疗、死亡赔偿金、旅费、管理与限制等。(5)聘请翻译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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