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06页(481字)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必须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不得利用受检产品的技术资料直接或间接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经备案认可的企业标准、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等。

第十五条 铁道部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政府对产品质量宏观管理的措施,不代替企业日常质量检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铁道部对铁路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如实提供产品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样品和资料退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进行产品监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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