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公民法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07页(575字)
规定缅甸公民身份的法令。1982年10月12日由缅甸政府公布实施。共8章76条。主要内容是:(1)凡在1824年以前在国内某一地区定居的克钦、克耶、克伦、钦、缅、孟、若开、掸等族及其支族人民均为缅甸公民。公民又分自然公民、侨裔公民和公民身份获得者。(2)凡根据1948年缅甸联邦国籍(自愿入籍)法提出申请入籍的外侨,并符合规定者可批准为侨裔公民,其申请书中所附录的子女,亦为侨裔公民。(3)被批准为侨裔公民者,应提出书面保证,宣誓效忠国家,遵守法令,承认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等。如一年内不宣誓者或年龄超过22周岁则丧失其侨裔公民身份。(4)侨裔公民不得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在国家参与战争期间不得放弃侨裔公民身份。丧失或被取消侨裔公民身份者,无权重新申请作为侨裔公民或公民身份获得者。(5)凡1948年1月4日以前到达缅甸定居者和他们在缅甸生育的子女,未根据1948年缅甸联邦国籍(自愿入籍)法提出入籍申请者,年满18周岁,能流利讲一种缅甸民族语言,品德优良和非精神病患者,提出书面保证,放弃外国国籍,宣誓效忠国家,遵守法律,承认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按侨裔公民申请的程序,可成为公民身份获得者。(6)由内务部长、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组成中央委员会,裁定、决定或取消公民、侨裔公民和公民身份获得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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