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护回国华侨办法五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45页(493字)

民国元年(1912)福建行政会议通过的保护回国华侨的5项措施。同年10月,由福建巡按使许世英首先提出,而后由福建行政会议通过。内容:(1)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经营屋产,或暂时回籍省视庐墓者,均准向所在地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商会、华侨公共团体申请证明给予文书凭照,叙明姓名年籍职业,赉赴暨南局换给护照,除照贴印花税外,所有请文领照概不收费。(2)华侨领有护照者,准其随时向地方官厅申请保护,如其寓处乡僻,萑符未靖,或旅行地点危险堪虞者,并照福建行商请领护照暂行简章,向地方官厅请派警兵保护。(3)未经领照各侨商,或华工出入口时,均应由暨南局派员巡视,遇事指导,并请水警认真保护,如其回籍经过地方,有匪氛未清易生危险时,并须向暨南总分局代请警厅酌派警队为之护道。(4)各地方官遇有关系华侨诉讼事件,不得有拖累需索及任意诬陷情事,如有违议处,其轻微各案,经讯明得实者,尤应酌量情形,随时取保候讯,不得滥予拘押。(5)在籍各华侨在财产上被人欺凌侵夺,或遭盗窃等事,并经审禀地方官厅,而不为之秉公审理拿办,或遇案故意搁延者,准迳禀最高行政机关严饬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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