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一九八三年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76页(305字)

1983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的移民法。规定移民应向澳大利亚提供利益,不能危害澳大利亚社会的融洽与和谐。在选择移民标准方面一视同仁。申请人是否被批准,主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及家庭状况,而不取决于民族背景。移民须永久居留。优先考虑批准的申请者是家庭移民: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采取申请者分类计分制,分类标准包括技能、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等,以60分为及格。担保人须年满18岁、在澳大利亚至少已住两年的澳大利亚公民,若能对被担保人提供越长时间的供养,则得分越高。无需人担保的移民包括:澳大利亚急需的专业人才,应聘的职业提名者以及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商业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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