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一九五六年华人入境暨居留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76页(299字)

1956年澳大利亚移民条例。主要内容有:凡杰出的、有专长的人才,不分民族,可以申请移民及无定期居留。今后申请入境的从事国际贸易的华人,其营业额每年须达1万镑,居留期限7年,期满可续延7年,可聘用非欧籍助理员或中国籍助理员1人。从事澳大利亚本土贸易的华商及菜园业华人,一般不准从中国聘用助理员。经营中国餐馆者,营业须超过5000镑才可聘用厨师(或助理员)1人。眷属根据本人之职业及营业额多寡可申请入境,居留期为7年或5年。一般不准许永久代理人入境,临时代理人入境最多居留两年。在澳大利亚居留有年的华人或澳大利亚国籍公民之配偶,可申请归化为澳大利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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