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排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79页(438字)

19世纪下半叶澳大利亚各州为限制华人入境而制定的条例。从19世纪50年代起,华工陆续到澳大利亚金矿区谋生。由于经济竞争、文化背景等的差异及种族歧视等原因,接连发生白人矿工排华事件,欧洲移民并要求澳大利亚政府限制华人入境。1855年维多利亚州率先通过排华法案,规定凡到澳大利亚船只每10吨只准载1名华工,如超过每人罚款10镑,每名华工须缴10镑入境税(1859年提高至40镑),1857年征收华人居住税每月1镑。1857年南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内容相同的法案,但后因华人减少遂于1861年取消。1861年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提出与维多利亚州类似的排华法案。1877年昆士兰州提出的法案规定船只每100吨准载华工1名,人头税10镑(1884年提至30镑)。次年又规定除了亚、非洲人发现的金矿外,其余金矿3年内禁止华人进入,并鼓励华人回国,凡回国者可领回税金。1881年后连续3次召开州际会议,各州均仿效昆士兰州制定条件更为苛刻的排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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