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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崎武雄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66页(2822字)

【生卒】:1913—1976

【介绍】:

日本现代哲学家。出生于东京。从府立一中开始,1930年入第一高中文科二类,1933年毕业。同年又入东京帝国大学文学部哲学科,在桑木严翼、伊藤吉之助指导下主攻西方哲学。1936年毕业。同年在《哲学杂志》上发表处女作《黑格尔的精神与时间》。1937年在东京大学文学部担任助手。1938年应召出征。1941年任成城高中讲师。1944年任该校教授。1947年任东京大学文学部哲学科助教授。1952年,以《康德与德国的观念论》获文学博士学位。1956年升为东大教授。1974年退休。同年任东大名誉教授、青山学院大学教授。1973年后任哲学学会理事长及日本哲学学会委员长。岩崎的着作还有《伦理学》、《西方哲学史》、《辩证法》、《现代人类观》、《现代英美伦理学》、《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研究》、《真理论》、《存在论、实践论》等。武雄的哲学是战后日本具有独创性和体系性的哲学。这一哲学是受德国古典哲学、存在哲学及分析哲学等哲学思潮影响构筑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对人的关切。探讨作为有限者的人应如何生存、如何行动的实践问题。这在武雄的主要着作《伦理学》中有集中的体现。他在《真理论》中,对真理和判断进行了说明。在他看来,那种认为真理是绝对确实的传统观念必须抛弃。因为绝对确实的并非为真理,真理是不确实的。武雄把判断分为两种:一是存在判断,一为价值判断。前者属于科学,后者属于哲学。存在判断的真理基准是说明的成功,而价值判断的真理基准则是行为规制的成功。武雄的人学思想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他的几个主要观点是:

(1)论人的有限性 武雄从哲学的发展出发,指出,哲学一旦自觉到旧的思考方法的局限,它就能朝着更正确的方向前进。这个更正确的方向就是人对自身的自觉,对人自身的真正特性的认识——即看到人的有限性。武雄认为,在古希腊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中,人基本上是在超越人的绝对价值的基础上确立的。在古希腊,一般认为,在自然或宇宙中存在着大生命,人的生命只不过是这种宇宙生命的一个表现。自然的理法是超越凌驾于人之上的,人只有遵守它才能正确的生存。到了中世纪,基督教又把超越人支配人的东西视之为神,上帝,人的价值判断基准就在于神或上帝。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对人及人的价值基准的规定,很明显已经反映了对人的有限性的认识。但是,这里又表露了对人的认识能力的无限确信,即肯定人能认识和把握绝对超越的东西,这样又掩盖了人的有限性。近代科学的兴起,恰恰打破了这一点。人否定了人有认识超越之物的能力,把人的认识限制在经验、感性的领域,使科学获得了惊人的发展,并推动了社会和人的进步。同时人把人的价值基准限制于人自身之中,打破了超越人之上的绝对价值。但是,人们忘记了科学的兴盛只是人的谦虚的结果。他们看到了科学的一些奇迹,便得意忘形地相信人有无限的能力,误以为人是自然的统治者。但实际上人只是利用了自然本身的力,利用了自然本身的法则。他既不能创造自然力,也不能创造自然法则。总之,从传统形而上学到近代科学推移的过程,也就是人自觉到人的有限性的过程。人们只是误解了科学,才又忘记了人的有限性。现在是我们彻底自觉人的有限性的时候了。

(2)论基本人权 武雄指出,基本人权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根本观念之一,尊重人权的思想已成为普通常识,即使那些在实际上践踏人权的人,在口头上也不再直接否认人权了。那么,基本人权的基础何在呢?在历史上,基本人权是从承认人民具有对统治者的权利的实际要求中确立起来的,因此,在这里,虽不能说它没有思想上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并不固定。就是说,要明确回答基本人权的理论根据是不容的。武雄认为,至少下列几方面不能为基本人权提供理论基础。一是基本人权不是从事实判断中产生的。人具有基本的人权决不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因为它意味人都应该被尊重。但从事实上看,人决不是完全平等的,从体力到智力人们都有很大的不同。由此事实我们决推不出所有的人都应平等的判断。二是基本人权不是单单从要求中产生的。因为人的要求是广泛而无限制的。我们并不能因为许多人都想成国王,就承认这要求是基本的。三是基本人权不能从人性推演出来。这首先是因为人性概念本身就十分模糊。如果我们把人性理解为人的生命安全与自由权利,那我们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中。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是理性,那么不按理性行动的人、白痴或疯子,它是否应该具有基本人权呢?武雄认为,基本人权的基础就是“不可更换的人的生命”。科学研究不管如何发达,它都不能停止人的死亡,不能向人提供多于一个生命的另外的生命。就是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了以后,决不会再有第二次。从这一意义上看,人的生命是绝对的,它具有绝对的价值。基本人权的基础就是肯定人的生命的绝对价值及它的不可更换性。武雄指出,所谓基本人权并不单是人的生命安全的权利,还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的权利、参政权、社会权等。但应该注意的是,人的生命权,是基本人权的根本,其他的基本人权都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武雄强调,权利是伴随着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绝对权利。如尊重人的生命,并不意味着只是尊重自己的生命而可以不尊重他人的生命。如果说别人要尊重你的生命是你的权利,那么你要尊重别人的生命就是你的义务。

(3)论幸福 武雄指出,常识或习惯一般都把幸福与快乐等同起来,认为幸福即是快乐。从广义上讲,快乐与幸福是具有相同意义的,因而说幸福即是快乐,实际上就等于说幸福即是幸福,这虽然在逻辑上很合思想律,但对我们了解幸福的意义并无帮助。撇开广义的快乐,从狭义上讲,快乐与幸福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在伊璧鸠鲁那里可以找到根据。伊璧鸠鲁区分了短暂的快乐与永久的持续的快乐。前者即生活欲望得到一时满足的快乐,后者则为精神、灵魂宁静、无纷扰的快乐。这两种快乐,在伊璧鸠鲁那里都被称之为快乐,但常识所谓的快乐只是指前者。而我们所说的幸福则应该是指伊璧鸠鲁所说的第二种快乐。这一点,我们在边沁、穆尔等人的伦理思想中也能找到。边沁所谓有的幸福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的幸福如果理解为快乐的话,那么边沁的快乐就两个特点:一是,它不只是个人的快乐,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快乐;二是,它不是小的快乐,而是最大的快乐。这样看,并不意味着边沁不承认个人的快乐也不意味着他否认小的快乐。边沁强调的正是要把幸福与一般常识所说的身体上的快乐区分开来。在穆尔那里,他区分了高级的快乐与低级的快乐。而他说的高级快乐——即精神快乐,就是我们所说的幸福,而他说的低级快乐——即感官快乐,则是常识所说的快乐,它并不是幸福。由上可知,武雄强调的幸福是指精神上的快乐。而肉体上的快乐,在他看来并不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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