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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2页(1147字)

【生卒】:1692—1752

【介绍】:

英国伦理学家。出生于英国北部温特吉城一个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是长老会教徒。他早年入尤克柏利学院修神学,并改宗加入英国国教。1714年入津大学奥利尔学院学神学,毕业后被任命为牧师,从此开始其教职生涯,历任教堂讲师、教区长、大主教等职。他的主要着作是《讲道录,或人性论十五讲》和《宗教类比论》。在人学方面,巴特勒追随沙甫慈伯利、赫起逊,批评霍布斯、孟德威尔的人性自私论,主张人的本性在于他的社会性,良心是人性中的最高原则,是道德的基础。

(1)人的本性在于它的社会性 巴特勒认为,人决非利己主义者,人的真正本性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由自爱、仁爱和良心所构成。他说,上帝造人,既给人以谋求个人福利和自我保存的本性,又给人以谋求社会全体人的福利和安全的本性。自爱和仁爱是人的本性的不同方面,它们不但不矛盾,而且互相促进。巴特勒论证说,个人与他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人性的联系,表现为友谊、同情及其他利他的情感;而且,人总是生活于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和安全必须依赖于一定程度的社会幸福和安全,而自爱则是促进社会公利的重要表现。此外,介于自爱与仁爱之间的一些情感,也都会引导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他还指出,人性中有一种评价自己行为的反省原则,即良心,它倾向于公共福利,能使自爱和仁爱达到统一。据此,巴特勒断言,人的自爱和仁爱两种本性,就个人而言,不会达到完全的程度。人是倾向于仁爱的,即为社会、为增进他人幸福而生,正如为己的健康、生命和幸福而生一样。

(2)良心是人性中的最高原则 巴特勒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赞许或不赞许自己行为的反省原则,它能考察在它之内发生的一切现象,并能对它们表达偏好、厌恶、追求、放弃等情感,考察和评价由情感所引起的各种行为。人的这种特殊的机能就是良心。在他看来,良心是人性中的内在本性和最高原则,是上帝写在人心中的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导、监督和判决的作用。它在人行动之前,强令人照自己的本性行事;在人行动之后,赞扬其善的行为,斥责其恶的行为。良心的权威是无比神圣的,不管人们怎样违背它,但总不能使它泯灭。从良心的绝对权威出发,巴特勒把是否符合人的良心原则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认为德性是对良心的遵从,而邪恶则是对良心的违背。人的本分在于遵从良心的指导。对良心的遵从,对于邪恶的人来说是一种约束和限制,而对于有德的人来说则是自由,因此顺从良心或依据人的本性是最自由的。巴特勒的人学思想是以神学为基础的,他一方面强调人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又把良心判断善恶的能力归于上帝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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