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87页(3481字)
【生卒】:1712—1778
【介绍】: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社会政治思想家。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是钟表匠。卢梭出世一周后,母亲去世。自幼喜欢读书。10岁时,父亲与人纠纷,败诉后逃往里昂,他被舅父送往乡村。此后,他干过多种营生,学习过“承揽诉讼”,学习过在钟表零件上镂刻的技术,均无成效。1728年3月投奔华伦夫人。华伦夫人资助他前往意大利都灵谋职。后来给人当仆役。因偶然的过失,被辞退,以后作过职员,教过音乐,1733年寄居华伦夫人家。此后,他读了大量书籍。1742年前往巴黎。结识孔狄亚克、狄德罗、达兰贝尔等人。1743—1744年任法国驻威尼斯大使秘书。1750年发表《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教风化俗》。1755年发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6年移居离巴黎不远的蒙莫朗西的“退隐庐”。在那里完成了《社会契约论》、《爱弥尔》、《新爱洛伊丝》、《威性伦理学或智者的唯物主义》纲要。为百科全书撰写的条目《论政治经济学》出了单行本。1762年6月,法国当局下令禁止《爱弥尔》并要逮捕作者,卢梭逃离巴黎,先到伯尔尼,后到普鲁士的讷沙泰尔那莫蒂埃村。1765年9月又逃到圣·皮埃尔岛。后又遭驱逐,于1766年1月在哲学家休谟的帮助下抵达英国伦敦。因怀疑休谟参与迫害他的阴谋,1767年5月离英返法,辗转流浪多年后,于1770年重返巴黎,生活贫困,以替人抄乐谱为生。1778年7月病逝。卢梭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他把自然与文明尖锐对立起来,主张人要回到自然。他所说的自然,指未受社会和环境歪曲、未受习俗和偏见支配的人性,即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纯朴、良知和善。他认为人本性是善的,但社会、文化使人变坏了,假如能为人造就新的、适合人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人类就能够在更高水平上回复自然。这是他的全部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是他其他学术思想的基础。
(1)论人性 卢梭反对霍布斯等的人性恶观点。他认为,生活在原始自然状态的人,不受理性的指导,而受感性的指导,使人服从自然性的不是理性而是自己人所具有的感性。这种感性首先表现为自爱心和怜悯心。自然人的本性无所谓善恶,他们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公认的义务,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对邪恶也一无所知,也不知道什么是虚荣、尊崇、重视、轻蔑。卢梭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的关怀。因此,他断言,人为了生存,必须爱自己胜过爱一切。由于爱自己,所以,凡是能维护我们生存的一切事物,我们都爱。人本能地喜欢接近一切对个人幸福有益的东西,而排斥一切对其有害的东西。但是,他认为,怜悯心会使自爱心受到调节,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中,它代替法律、风俗和道德,对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协助作用。而一切美德正是从怜悯心中产生的。卢梭认为,反抗奴役的倾向是人的天性。自然人宁愿在风暴中享受自由,而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文明人毫无怨声地带着他的枷锁,野蛮人则决不肯向枷锁低头。在卢梭看来,人性的邪恶是社会造成的,所以只有改造社会才能改善人性。他相信,有恢复其自然本性的可能性。
(2)论自由 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所以为人的根据。一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放弃自由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卢梭区分三种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即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第二种是社会的自由,即通过社会契约而获得的自由。这是两种不同层次的自由,人享有自然的自由,意味着他是自己的主人,不受任何人奴役,如果要有所服从,也必须经过他的同意,他对他企图的和获得的一切东西,都有无限的权利。而这种自由在进入社会状态时便丧失了。但通过人类制订社会契约,他又能获得一种新的自由,即社会自由,这是受公意规定和限制的自由。由于获得这种自由,人成为有智慧的,能运用思维能力的生物,人与人之间在各方面互相帮助,构成一种合作的关系。他只看到社会契约使人们相安无事的一面,并没有看到社会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还有一种自由是精神自由,这是较高层次的自由。他不受任何外在的限制,只服从人自己的意志和良心。他说,“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卢梭认为,立法体系的目的是要使全体人民获得最大的幸福,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与此相关,卢梭认为人有三种生活,即自然的生活,社会的生活,理想的生活。在自然生活中,人受本能的支配,只求满足自己的自然欲望,居无定所,彼此孤立,只能获得生活必须品。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发生社会关系,发挥理性,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制定道德规范,但人与社会之间出现尖锐矛盾。最高级的生活是理想生活,人不仅享有消极自由,而且享有积极自由,一切行动皆出自自己的意志,人在更高的水平上,回复了自己的本性。
(3)论平等及不平等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在自然状态是如此,在社会状态下也应如此。他认为,社会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之,都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使人类虽然在体力和智慧上可以不平等,但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上,是人人平等的。但是他指出,在坏政府统治下,这种平等只是平面的,虚幻的,他只能使穷人安于贫困,使富人享有篡夺,法律总有利于富人,有害于穷人。他认为,社会状态只有当人人都有一些财富,没有人可以过多地占有财产时,才会对人有利。他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主体的最大的幸福,而平等与自由一样,是它的最终目标。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他在解释平等时指出,平等不意味着权力与财富程度的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它不应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与法律才能行使权利,就财富而言,不许有豪富可以购买别人,也没有赤贫,不得不出卖自己。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平等,起源于私有财产的产生、竞争、倾轧、利害冲突、损人利己,是私有财产带来的第一个结果,也是新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他说,“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使不平等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他认为,人类有两种不平等,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和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前者基于自然,是由人的年龄、健康、体力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后者基于一种协议,是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它的存在是大家认可的。这种不平等包括损人利己的特权。卢梭认为,当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的时候,便与自然法相抵触。卢梭主张人人享有政治上的平等,也享有经济上的平等,目的是使人民生活充实、幸福。他关于人人拥有主权,在这方面人人平等的思想,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卢梭作为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不可能找到消灭压迫、剥削达到人类自由平等的真实道路。
(4)主权在民 卢梭的契约论不同于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人民的权利,主权存在于人民之中,而不在君主手中。人民应该是最高的主宰者,人民拥有主权,在这方面人人平等。主权在性质上是一个道德上的人格,只有抽象和集合的存在,它是主权者的权力,体现主权者的意愿。而主权者是作为整体的人民。最高的权力是立法权,立法权是人民拥有的基本权力,“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主权受公意指导,是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支配其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它是至高无上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永远正确性。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代表由自由的、平等的法律所确定的共同的利益。它能够根据公共幸福这一目的,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意是建立人民主权的基础。主权者对公民的要求,必须符合理性的法则,代表人民的利益,主权者的权力不能超越人民的幸福生活和整体的社会利益。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政府。只有人民才能直接运用主权,规定主权的意义,决定分享什么样的利益和财富。政府是主权人民授权的机构,是派生的权力。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大大提高了人民的地位,使人民成为真正国家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