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人学大辞典

康德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95页(7059字)

【生卒】:1724—1804

【介绍】:

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出生于东普鲁士柯尼斯堡的一个小手工业者家庭。1740年进当地大学学习。1745年大学毕业后任家庭教师。1755年任私人讲师。1766年—1772年担任王室图书馆副馆长。1770年被聘为柯尼斯堡大学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教授。

康德的哲学发展常被分为“前批判”(1780年前)和“批判时期”。在前批判时期他的主要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他提出了关于天体起源的假说理论,并且强调物质的自身运动,把物质的本质定义为“力。”

三大批判的相继问世标志着康德哲学进入一个新的全盛时期。《纯粹理性批判》(1781)研究知识的普遍性、必然性问题以及人的先天认识能力,书的结尾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灵魂不朽和人的自由这三大实践理性的假设,从而从人的认识领域过渡到伦理领域。《实践理性批判》力图为人的行为确定一条最高原则。这条原则不应是经验的,而应出自理性,因为,这样它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最高的行为原则不应把人当作工具,而应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是一条绝对律令,它构成伦理和法律义务的基础。实践理性和欲望的斗争是人类道德的特点,但是道德律与人的自由并不矛盾,因为道德律出自人自身,是理性为自己立法。对上帝存在的信仰能保证幸福与德行的统一,宗教能促使人们履行道德原则和义务。《判断力批判》讨论人所特有的目的论问题,把受力学规定的经验领域与自我设定的人的自由意志领域联结在一起。

三大批判完成后,康德的视野转向伦理、宗教、政治等领域。他认为共和制是理想的国家形式,其基本要素是尊重法律和守法;国与国之间应和平相处,战争不是目的,只是恢复和平的手段;各个国家应在公正的法律之下组成共和联邦制。社会是在不断缓慢前进的,历史就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最终会组成一个内在完满的自由机体,每个人的全部自然能力都得到全面发展;人有责任使自己的本性得到实现。宗教应该为道德和人的完善服务。

康德哲学是哲学史上的一次哥白尼革命。他的人学思想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内容极为丰富,而且产生了广泛影响。他关于“人是目的”、“人生来自由”、“意志自律”、“道德律的绝对命令”、“严峻义务”、“善良意志”、“至善”等命题至今仍是伦理学领域经常讨论的课题。康德的人学思想见于《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论永久和平》(1795)、《道德形而上学》(1797)、《实用人类学》(1798)、《纯理性领域内的宗教》(1793)等着作。

(1)实用人类学 康德生前完成的最后一部着作即《实用人类学》,1798年出版。康德在完成“三大批判”后,就力图将三大批判的研究成果运用于对人类社会及其政治、宗教、伦理问题的考查。他在本书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一切知识和技能的最终目的,是运用于人自身,因为人是自己的最终目的。与此相应,本书的重点是研究文化的、历史的、实践的人,研究人拥有世界的活动。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人类学教授法”有三卷,分别研究人的自我意识的产生与发展愉快与不愉快的感情和欲望能力。康德认为,人与其它有生命之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自我”这个观念,个体从婴儿到幼儿再到成人的发展,就体现了自我意识的成熟,导致了个人主义的产生。个人主义有逻辑的、审美的和实践的三种类型。康德指出这些个人主义都是违背理性的,必须抑制利己主义的价值观,提倡多元主义的思维方式。人不应把自己当作整个世界的主人,而应视为世界的一分子,即“世界公民”。人的知性包括感受性和行动能力两方面,人类学主要研究人的行动能力,但也不排斥感受性,人的内在完善就在于他能尽力驾驭感性,使感性服从于人的自由意志。

在第二卷里康德指出,作为情感活动的快乐与痛苦是相对立的,痛苦必定发生在快乐之前,两个快乐之间也必定夹杂着痛苦,生命就是快乐与痛苦的相互不断运动。美的感情就是人的鉴赏力,它包括感性和知性的愉快,它以某种社会性为前提;它的作用在于从外部促进人的道德向上和完善。康德赞成一种有分寸、有鉴赏力的社交活动,反对奢侈豪华和浪费。

第三卷涉及人如何支配自己的情欲,康德讨论了忧虑、畏怯、恐怖、惊骇、虚张声势、自杀、决斗、勇敢等问题,还分析了人的自由意向、性意向和荣誉癖、统治癖和拥有癖等后天习得的现象,并批评了懒惰、怯懦和虚伪等人类的缺陷。最后,康德指出,使舒适生活与人类交往中的德行相协调的思想方式就是人道,应该用道德法则去节制追求舒适生活的意向。

第二大部分论述个性、性别、民族和人类的特性四大问题。人的个性指天性、气质(多血质、胆汁质、忧郁质和粘液质)和思想方式三方面。在思想方式上有个性的人能坚定不移地根据自己所选择的理性原则行事,是值得赞赏和尊重的。好的个性是:1、不预先讲还未实现的事,说话要算数;2、不要虚伪,不要当面做好人,背后却捣鬼;3、不要破坏自己作出的承诺;4、不与思想坏的人臭味相投;5、不去注意别人散布的无聊和恶意的流言。在性别方面,男人以体力和勇气见长,女人则表现出软弱,但女人有统治男人和公共享乐的意向;女人的作用一是保证人类的再生产,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举止使人类受到道德礼貌的教养和教化。从民族特性看,法国人彬彬有礼,谈话风趣;英国人僵化,固执己见,要求得到尊敬;西班牙人庄重,有尊严感,能尽情娱乐,但不愿向别的民族学习;意大利人结合了法国人的欢快和西班牙人的严肃,在审美趣味方面占优势,可惜犯罪率太高;德国人诚实、节俭、谦虚,追求知识和理性,但一贯服从政府,对改革有抵触情绪,缺乏创造性。人类的特性指人的社会性,人首先保持自己的种类,其次通过锻炼和教育对种类进行社会性教化,最后把种类作为一个社会性的整体系统加以治理。人具有利用事物的技术性素质,利用别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实用性素质和根据自由法则来对待自己和别人的道德性素质。人类社会只有经教化才能成为善的,它的最高程度就是公民状态,其中自由和法是它的基础。人有能力根据自己设定的目的使自己完善,成为理性的动物。

(2)自由是天赋人权 康德认为,人的天赋权利只有一个,即与生俱来的自由权,自由是出自每个人人性的独一无二的原初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他的意志不受任何外部经验条件的制约,是绝对自由的。自由意志就是作为道德本体的人自己支配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一切道德法则,范畴、情感、理想均导源于自由,有道德的人不受外界和自己肉体欲望的驱使和诱惑。自由显示了人格的无比尊严和崇高。

康德强调个人自由与群体自由在理论上并不矛盾,一方面,个体不受别人强制意志的制约,另一方面,只要每个人的自由都依据一条普遍法则,个人自由就能和他人自由和睦并存。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自由要受宪法的约束和支配,宪法保证个人自由之间的协调和调合。国家的基本法则,应该建立在自由的三条原则上,即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自由的,人作为社会中的臣民,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人作为社会这个普通政体中的公民,都是独立的。

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本体问题,它不能为人的感性和知性所认识,也不能被逻辑所证明。它是实践理性的三大假设之一,人们只能相信自由是存在的,因为无论人的理性给自身立法,还是意志去选择道德行为,其前提就是要求人必须自由。如果自由不存在,就会摧毁迄今为止的全部道德。所以,人的实践理性要比理论理性优越。

自由问题是康德人学思想的核心,人生来自由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但它并不意味着一种主观、随意、任性的个人自由,或无所顾忌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相反,自由以理性为基础,它既反对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践踏,又要求个人自由应该为道德和伦理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服务。

(3)履行义务是人的美德 康德十分重视人的义务问题。所谓义务,就是人摆脱自身的爱好和愿望,使主观的行为准则服从于普遍的实践理性法则,按照普遍的道德规律行事。人履行义务是出自人内心对自由和道德律的尊重和敬畏,他知道这些规律是自由意志自行颁布的,因而自行选择了它,从而履行了义务。所以义务是一种自由意志自行选择的严峻行为。康德指出,义务是一个崇高的字眼,它要求人服从它,但并不令人生畏,或威胁人;义务的根源在于人格,人摆脱了感性世界那种机械的、任意的自由和独立,根据道德律行事,以自己本身为目的,视履行义务为人的天性,达到了理性的自由。所以义务要高于法规,人遵守法规是出自内心的害怕,迫于法律的外部压力,而义务的法则则是自然进入人心的。

康德从实际出发,仔细研究了人应履行的不同义务,讨论了义务的具体案例。在个人义务方面人作为一种生理存在,应该反对自杀,反对人们之间的“自我相残”,反对“性混乱”,反对“贪食”;人作为一种伦理存在,应该反对谎言、贪婪、假谦虚和夜郎自大三种恶习;人应努力促进自己身体、心灵和精神能力的完善,促进自己伦理方面的完善。在人与他人的关系方面,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善行——反“忌妨”,感恩——反“忘恩负义”,同情——反“怨毒”,尊重——反“骄傲”、“中伤”、“嘲讽”,谦虚——反“自爱”、“自大”、“蔑视”。

(4)至善——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幸福与伦理的矛盾,是康德人学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康德的伦理学说以人的行为动机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反对幸福主义的功利目的,但他也不否认追求幸福是人的天性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德行的人生活往往屡遭不幸,许多有福之人则常常不讲伦理道德。对此,康德提出了“至善”这一概念假设。所谓至善,意味着一种至上的、无条件的善,是包括和道德在内的全体的、园满的善。人履行道德的目的并不在求利,但有德行的人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幸福,而幸福又是以道德的、合法的行为为前提的。至善保证了德行与幸福的最终平衡和统一。

从哲学史上看,康德既反对斯多噶学派只讲德行,忽视幸福的禁欲主义,也反对伊壁鸠鲁主义主张幸福就是德行的快乐主义。为了调合这一对矛盾,他将至善这一宗教概念引入伦理学领域,破除其迷信色彩,对宗教进行道德改造,使其为道德伦理服务。他还反复强调,伦理学并不是教人怎样获得幸福,而是教人怎样才配享受幸福,因此,只有加上宗教,人们才能希望一天能根据自己德行的程度来分享幸福。只有体现了总体性、和谐性和公正性原则,至善才能真正在实现。

(5)德行与罪恶 康德认为,德行指人们力求根据道德原则来克服自身的罪恶倾向,向一切不道德行为进行斗争,力求达到有德的状态。德行并非出于人自发的本能,而是根据道德原则自我选择的一种行为,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对自身的罪恶倾向施加影响,克服它,使自己的行为与道德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从而成为有德之人。不过,德行只有一个应为之奋斗的理念,没有一个人能达到德行的顶峰,不存在一个真正完全有德之人。

缺乏德行意味着不尊重道德律;罪恶意味着反对道德律,两者有所不同。罪恶有两种:一是指那些通过破坏自己人身应尽的义务而沦落到禽兽不如水平的人;二是指那种专心做恶以致心灵中毫无任何善意的人。人如果成为情欲的奴隶就会趋向罪恶。

康德对使人改恶从善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他认为,除了那种本性罪恶而不可救药的人以外,可以借助道德原则来克服人品格中的恶劣倾向。有德行的人也不应骄傲和自满,要时常提防自己身上滋生罪恶倾向;所谓进入道德状态就是借助宗教和普遍的道德律,来克服个人所遇到的感性的诱惑。尽管取得道德的积极成就相当困难,但它却是人力所能及的。

(6)人性的软弱和缺点 康德将人性的软弱理解为人缺乏使他的行为适应道德要求的那种道德方面的善良程度。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那种完全基于内心善良意志的冲动而产生的行为,它不追求任何功利目的,体现了道德律的纯正性。但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完全依赖于人们的知性判断,缺乏感性力量,因而没有足够动力与人的感性冲动相抗衡,使得人性中缺乏这种道德的善良和纯正。不过,不应过分渲染人的这种软弱性,它将使人对自己能否履行真正的道德行为丧失信心;也不应过分挑剔有德行的人,究其动机是否纯正,渴望从别人生活中发现过失,是当我们看到别人生活中闪烁着某种美德而意识到自己缺乏这种美德时表现出的恶意和妒忌。一个立法者和法官应该对他人身上的弱点予以理解和考虑,但决不应原谅和允许自己身上的弱点。康德还相信,人心中有一种纯正道德性的东西,通过训练、培养和应用它,就能使它成为人的一种习惯,所以道德律应公正、纯洁、严格地指出人的这种弱点,向人提出超越这种局限性,进入纯道德领域的要求。

人性的缺点指人身上存在着一种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因素和动机,其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是一种道德上的恶。在判断人的行为时,应严格根据纯粹的道德律,不应因人性软弱而宽恕某种不道德行为,并借此原谅人的恶行。

(7)人有双重属性 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具有感性和理性双重属性,生活在一个双重世界中:感性的现象界和超感性的本体世界。前者指包括人的自然存在在内的自然界,它以因果律为法则,人只是这个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以感官来感知自然界。后者指人的理性存在,它以自由意志为法则,人是他自己的目的,人不断追求最高的道德。这种双重世界决定了人具有两种性质:现象界使人的感官产生享受愿望以及设法满足这些愿望的自然倾向;而本体世界使人具有内在地追求人本身的普遍性和履行道德行为的趋向。人的感性要求体现了人身上的一种低级愿望能力,代表了人的恶的本性,人永远摆脱不了这种愿望和爱好,它是一切恶行的根源。人的理性要求则是一种高级愿望功能,它能对人的行为意志作出自由决断,它能引导和制约人的感性行为,是人向善的根据。

康德指出,不能把人的双重属性截然分开,人虽然不能摆脱外界的诱惑,但人可以通过选择行为,按理性的自由律行动,从而克服感性障碍,达到一种道德的生活。既没有一种能摆脱一切欲望只有德行的道德圣人,也没有一种完全无视理性始终沉沦在动物水平上的禽兽之人,道德就体现在人的双重属性的无限斗争之中。人在这种不断克服自己感性欲望的过程中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准。

(8)道德律的原则 康德提出的道德律原则是对他的自由意志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他首先指出应严格区分主观和客观的道德原则,前者只对个人意志有效,后者则对所有人的意志有效,具有普遍必然性或先验性。在此基础上,康德阐述了道德律的三条原则。

第一条可称之为“绝对命令”,即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在此,康德明确反对幸福主义道德原则和功利主义,指出道德准则不能只根据个人爱好,或求得个人的幸福与满足,它应该是一种能为所有人都接受和赞同的普遍道德法则。

第二条是“人是目的”,即人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自己或别的什么人,始终要把人当做目的,不应把他只当作工具。康德认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就在于他自身即是目的,人是宇宙唯一具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者,没有任何只充当手段的东西能取代他,把人当作自己完成某种目的的工具在道德上是极其卑劣的。

第三条是“意志自律”,即理性为自己立法,它自觉遵守道德准则,选择道德行为,因为它认识到这些准则不是从外部加给它的,而是它自己颁布和自愿遵从的,从而志愿克制愿望。意志定律是一切假道德原则的来源,古希腊的伊壁鸠鲁主义,18世纪法国幸福主义的感觉论者,都赞成意志定律的学说,认为道德律是由道德以外的因素所决定的,譬如人的生活目的是追求幸福,或人畏惧神意,将神旨作为道德权威。

康德提出的道德律原则,是伦理学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它肯定了人在伦理学中的核心地位,深刻论述了普遍与具体、个体与全体的关系,表达了“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道德信念。

上一篇:莱辛 下一篇:赫尔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