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塞萨米·勃萨那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38页(1002字)

【生卒】:1738—1794

【介绍】:

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者。出身于意大利米兰城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曾就学于耶劳大学,受到法国启蒙思想家着作的影响,对那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发生了兴趣,便积极参加了一个叫“猛击”的青年激进组织,自称是“北意大利的百科全书派”。这个组织要求每个成员研究和掌握某一科目,并作出汇报。贝卡利亚选择了刑法。他的代表作是《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该书出版后风靡一时,轰动欧洲,给作者带来极大声誉。在短短的几年内,这部着作被译成多种文字,先后再版过20多次。该书获得如此成功的原因,是由于它适应了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下存在的严刑峻法发出了强烈的抗议,奠定了资产阶级所渴望的刑法原则。

贝卡利亚法律思想的中心,是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出发,提出人们通过契约来建立国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探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他针对当时欧洲施行的残酷专横的刑法制度,提倡实行人道主义的改革。他对“犯罪的概念”、“刑罚原则论”和“刑罚效用说”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所谓犯罪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的首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行为,它是犯罪的真正标准。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社会公共福利、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社会治安和私人财产的侵犯。第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罪行的梯级中的行为。他反对“主观归罪”,反对追究“思想犯罪”。他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图”,用犯罪人的意图来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是错误的。他在论述“刑罚原则”时,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原则,任何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都是不公正的,即“罪刑法定”的原则。他还提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均衡的原则,废除死刑和羞辱刑原则,在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他力图“消除身分作为资格享受特殊待遇或处罚的因素”,主张“对最高贵的公民和最低贱的公民,在适用刑罚上应当是相同的”等等。贝卡利亚“刑罚效用说”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要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用,刑罚要对不稳定分子发生恐怖的效用,刑罚要对犯罪分子发生恐怖的效用等。

贝卡利亚的刑法理论对资产阶级的刑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刑罚思想几乎全盘地被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学家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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