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31页(1070字)

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卓越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8世纪中叶完成的学术巨着。它的学术价值首先在于政治理论,即作者阐述的资产阶级自由原则、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和历史方法等。由于内容广泛波及哲学、法学、历史、经济、宗教等等学科,长期以来也引起其它各学术领域的重视。

贯穿全书的基本思想,就是探寻法律和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政治领域)各种事物所可能存在的种种关系。孟德斯鸠概括为法的精神这一概念。作者把一般的法混同于自然规律和人类理性,平行地考察了土地、气候、贸易、宗教、风俗、生活方式、政制、法律、教育等等影响法律性质的客观因素。从方法论上看,作者针对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的法律,总是企图在它们各自具体的外界环境里,发现决定或影响法律特点的规律性。这种力图历史地揭示制约法律性质的规律性,并把这种规律理解为客观的、普遍永恒的人类理性的观念,是资产阶级批判封建神学世界观过程中的又一次进步。

贯穿全书的又一个独特概念,就是政体原则。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三种正常的政治形式,孟德斯鸠分别规定它们各自的原则是品德、节制和荣誉。这三种原则的核心,实际上是自由、平等和守法这些资产阶级人权原则。作者把这些原则解释为普遍永恒的人类理性,探讨了它们和外在因素的关系,实质上申述了资产阶级立法原则。

孟德斯鸠划分了政治自由同政制、政治自由同公民两种关系,探讨了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的性质、范围。从公民方面,他申述了资产阶级的人身自由权、财产自由权、信仰自由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等等,继洛克之后对自由原则作了最为详尽的发挥。从政治制度看,他针对单一政体的弊病即容易滥用权力,在政治设置上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办法。在国家诸权力中,立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执掌。议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同时享有立法权,可以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有权制止后者的越权行为,并借反对权参与立法。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而贵族院掌握处理上诉案件的权力,防止司法权过于严峻。三权最终形成既能调节配合,又能相互制约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气候的冷热、土壤的肥瘠、生活方式的固定或游动、贸易的奢侈或节俭、宗教的人道或横暴等等,都必定影响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种地理环境论引起后来思想家们的长久兴趣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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