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35页(971字)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文献之一,系卢梭所着。卢梭在这篇着作中系统论述了有关平等和人民主权的主张,发展了近代西方的国家学说。

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思想的基础。他主张国家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契约。在缔结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同时可以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获得同样的权利,并且以国家的力量保全自己的所有。在卢梭的自然权利说里,平等原则占有核心位置,具有更广泛的资产阶级民主性。卢梭坚决认为,自由离开平等就是一句空话,而且人人生而平等。在保留财产私有制的基础上,他主张人们的财产应该尽可能地达到平等。卢梭又主张人人享有法律下的平等权利,公民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在国家力量的保证下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人民主权学说是本书的中心内容。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个提出: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掌握,是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能被代表的,所以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围绕主权,卢梭提出法律只考虑人民整体的行为,维持人民整体的最大幸福,人民的立法权力是不可转移的。政府是人民为自己的利益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国家只能采取唯一的政体形式即民主共和制,但政府的适当形式可以是“选举的贵族制”。为了监督政府不致篡夺人民主权,卢梭主张人民有权定期集会,决定是否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以及是否让现任官吏继续当政,为此又应该在小国这种有宜于直接民主的环境中保证上述制度的实施。卢梭的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影响了美法等国宪法的形成。

贯穿《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概念,是卢梭首次使用的公意,即人民的公共意志。卢梭把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主权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意志和最高权威、最大力量。公意构成主权,是国家活动的动力。它的基础,是人民的公共利益即人人平等和自由,而它的基本精神是个人服从整体的集体主义。由于公意的主权权威性,所以卢梭把法律解释为公意的行为,主张政府的行为要符合公意。公意蕴含的深刻内容,以至使它受到后来德国古典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康德和黑格尔的研究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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