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86页(1677字)

【生卒】:约前390—前315

【介绍】:

赵国人。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是从道家中分化出来的法家。他在先秦法家中以重“势”着称,是法家中的重要理论家,在法理学上很有造诣。

慎到重“势”,但目的是为了“尚法”(《荀子·非十二子》)。在他看来,“法”是客观的,公正的,至高无上的,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衡量人们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功,至公大定(正)之制也。”(钱熙祚:《守山阁丛书·子部·慎子佚文》)任何人都不得越法而谋,越法而议,越法而行。在这里,“至公”的“公”,是指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与此相对,他把包括君主和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或少数成员的利益,以及只顾这种利益的行为说成是“私”。在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慎到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以普遍性的形式提出新兴地主阶级的这种“公”“私”观的人。他认为,“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坚决反对新兴地主阶级中的个别人(包括君主)以“私”乱“公”,以“私”乱“法”。

基于这种对“法”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慎到坚决主张“法治”。在他看来,“治国无其法则乱”。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民一于君,事断于法”,这是“国之大道”(《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引《慎子》佚文)。在尊君上,他既反对贵族同国君分庭抗礼,也反对儒、墨两家的尊贤、尚贤。臣民都得服从君主的统治。在法律上,只有君主才有立法权和变法权。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则只能“以力役法”,即必须接受法令的役使。但是,他也反对国君随意立法、变法。要求国君象“道法自然”那样,“以道变法”,即必须顺应人们要求私有的自为心来立法。而不能只为国君个人利益立法。只要国君能“因人之情”(《慎子·因循》)立法,立法后又能凡事一断于法,国家就一定能治理好。

由于慎到要求君主立法“为公”,反对立法“为私”,因此,他特别强调君主和各级官吏要严格遵守法制。“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就是说,不论亲疏贵贱,一切以法为断。另一方面,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人治”就是“身治”、“心治”,其结果,“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己”,被赏者和被罚者都不满意。因此,“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相反,如果“事断于法”,依法赏罚,使“法之所加,各以其分”,其结果就会“怨不生而上下和”(《慎子·君人》)。所以,“法治”无论如何也要比“人治”好。即使“法”还不完善,也比“无法”的“人治”强,因为它可以“一人心”(《慎子·威德》)。

慎到“尚法”,同时又“重势”。在他看来,君主如果没有掌握能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和使臣民不得不服从的权势,“法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君主有了权势,也就能“令则行,禁则止”。反之,即使象那样贤智,老百姓也不会听从他的指挥。因此,“势位”足恃,而贤智不足慕。从而把法律与国家政权联系起来。他“重势”,要求国君“权重位尊”,却不是君权至上论者。在君与法的关系上,他始终坚持君主必须“事断于法”,只能为国、为“公”,而不能越法“行私”。因此,他反对国君“自任”,要求国君“任法”,即“大君任法而弗躬(亲自去做),则事断于法矣”(《慎子·君人》)。

总之,慎到“尚法”、“重势”,都以其公、私观立论。他的法律思想,不仅为当时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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