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85页(1068字)

【生卒】:约前455—前395

【介绍】:

战国初期魏国人(一说即李克、但据近人考证,李克另有其人,不是李悝),曾为“魏文侯相”(一作“魏文侯师”),在魏国主持变法,从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有利于发展封建制的改革。

李悝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安定社会秩序,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因此,他在当时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尽地力之教”的主张,要求农民“治田勤谨”,努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国家和农户的收入,从而促进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封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还制定和实行“平籴法”,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荒年则由国家平价销售,“取有余以补不足”,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制止商人囤积居奇,“使民(城市居民)无伤而农亦劝”。

李悝还认为,一个国家所以会动乱不安,其原因在于国内“饥寒而起”,“富足者为淫佚,则驱民为邪也”。因此,他在经济改革中主张打击骄奢淫逸的贵族,抑制不利农业发展的生产与销售奢侈品的工商业;“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为了保护和发展农业,他采用按田亩产量征收“什一之税”的办法,减轻地主和农民的负担。

李悝在政治法律上提出了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即“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奖励军功,提拔和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打击享有世袭特权而又无所事事的新老贵族。这一原则,表明他要变革旧的法制,用新的封建官僚制取代旧的宗法世袭制和世卿世禄制。同时,也为加强国君的权力,削弱贵族的权力,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创造了条件。

李悝主张“法治”,为使魏国有法可依,他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新的封建制取得统治地位的基础上,继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之后,编撰了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盗”指经济上对公、私财产的侵犯;“贼”指政治上的犯罪和对人身的侵犯。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法》、《贼法》放在全篇之首。《囚法》是有关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的法律;《杂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法》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整个《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它是以后封建法典创立的模式,对后世的影响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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