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95页(1010字)

【生卒】:155—220

【介绍】:

东汉末年着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字孟德,沛国谯(今安徽亳县)人。出身宦官之家,在镇压黄巾起义中,壮大了自己的军事实力,“挟天子以令诸侯”实际掌握东汉中央政权。死后,被其子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曹操受先秦法家的影响很深,“擥(揽)申、商之法术”,面对东汉末年的战乱,强调以法治军、以法治国、以法治乱,“皆一之于法”。他认为对于军队,“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恩信已洽,若无刑罚,则骄惰难用”。治理国家也是这样,“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在太平盛世,应以德教为主,礼义为首;而在乱世,“未得遵左”,必须以法为治。

曹操不但重视法律,特别是刑法在治军、治国中的作用,针对东汉末年社会上重礼轻法,重文轻刑,刑官狱吏多为粗选滥任的弊病,也十分重视实际贯彻执行法令的司法官吏。指出:“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因此,他打破“门第”,“德行”的界线,“选贤任能”,“唯才是举”,把“明达法理”的人挑选出来,“使持典刑”担任司法官吏。曹操的所谓“明达法理”,主指明悉功过赏罚。无功而赏,或有功不赏;无罪而罚,或有罪不罚,他认为都不合法理,不利于治国治军。因此,“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指导,所以后来的魏国才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律博士”,教授法律。

曹操强调守法,“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法令制定以后,自己便身体力行,带头遵守,不偏私,也不护短。有一次行军,他骑不慎跑入麦田,违犯了他自己所定的践踏麦子者处死的法令。因此,他便割发代首,以表明自己严格执法的决心。在他的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手下的司法官吏,对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犯法行为,敢于斗争,毫不容情地给予打击。

曹操重法,他对刑罚的使用比较慎重。在他主政时,恢复被西汉文帝废除的肉刑的呼声很高,他自己也赞同肉刑恢复论者的观点,认为这是“达于古今”之论,并“又欲复之”。但由于不少人认为天下未定,恢复肉刑“非悦民之道”。因此,在权衡利弊以后,他终于以“军事未罢”为由,而未恢复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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