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93页(2176字)

【生卒】:约前179—前104

【介绍】:

西汉时期唯心主义思想家,广川(今河北省枣强县广川镇)人。他“少治春秋”,兼通五经,“为群儒首”。汉武帝时,以“天人三策”应召,得到汉武帝的赏识,曾任诸侯王相,晚年居家着书。现存《贤良对策》和《春秋繁露》两种。

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孔、孟的思想,并吸收阴阳五行家、墨家法家和汉初黄老思想中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建立起一个新的儒家神学理论体系。在法律思想上,他从“天人感应”、“性三品”等观念出发,将儒家重德轻刑、德刑相济等观点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神学化,把封建的“三纲五常”确立为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用儒家经典中的封建伦理道德原则和宗法等级原则,指导封建刑罚的具体运用,建立了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用“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等理论来系统阐述从奴隶主贵族以来就已存在的天命神权思想。他把天人格化,描绘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天”不仅是百神之神,主宰自然界包括四时的运行,而且“为人者天也”,“人副天数”,人类本身也是“天”按照自己的模式有目的地创造出来的,从形体到精神都是“上应于天”的“天”的副本。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尽取之天”。封建社会关系、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原则,是“天意”的安排和体现。“天”不可违,体现“天意”的封建统治也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就会遭受“天殃”、“天罚”。

他用这种理论去论证“君权神授”,认为人间的君主是“天意之所予也”,是“天”特意挑选出来并委以统治责任的;“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掌握人间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力。因此群臣百官,庶民百姓,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君主的统治。同时,“天立王,以为民也”,君主也应按这种“天意”实行统治。“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德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不按这种“天意”办事,一意孤行,也会受到天的惩罚。

董仲舒认为,“天意”,就是仁、义、礼、智、信等。“天道之大者在阴阳”,而“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天之制”,“阳贵而阴贱”。他并以此来论证它们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成是“天志”、“天意”;抬到神的法则的地位。从而把“三纲五常”确定为整个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董仲舒还用“天道”“天意”和“人性”解释孔孟的重德轻刑思想,从而把它发展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阴者,阳之助也”,所以“刑者,德之辅”。“天意”,“务德而不务刑”,所以君主要“任德教而不任刑”。对封建统治者来说,德、礼和法、刑都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德是主体,刑是辅助,“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秦王朝“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刑戮妄加,老百姓被迫“亡逃山林,转为盗贼”;逆“天意”而行,“任刑”而“不尚德”,因而迅速灭亡。因此,统治者要顺“天意”,“厚其德而简其刑”,德主而刑辅,大德而小刑,“以此配天”,就能确保自己的统治。

董仲舒还用“人性”来论证这种德刑关系。他折衷调和孟轲的“性善”和荀况、韩非的“性恶”论,提出“性三品”说。他认为,“人受命于天”,具有“善善恶恶之性”。善性用“德”启发,恶性用“刑”威慑。善恶之性又因人而异。“圣人之性”天生而善,不用教化;“中人之性”,有善有恶,可以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以不接受教化而为恶;“斗筲之性”多属恶性,施于教化也很难为善,因此,只有用刑罚对待。人类社会中大部分人属“中人之性”,因此,对待他们既要用德教,使之为善;又要用刑罚以防其恶。但主要用教化,“性者,天质之朴也”,“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

董仲舒主张定儒家于一尊,奉儒家经典为正统,要求用儒家的法律观齐一和指导法制的实施。特别强调用儒家的“春秋之道”、“春秋大义”来指导封建刑罚的实施。在他的倡导下,儒家重要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宗法等级原则以及其中的事例都被作为当时司法审判的准则和依据。他自己也直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司法官吏向他请教疑难案件,他便“动以经对”。董仲舒《春秋决狱》最重要之处是“原心论罪”,即根据犯罪者的动机、心理的善恶定罪量刑,“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动机不合“三纲五常”的“志邪者”,其行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要受到惩罚;动机符合“三纲五常”的“本直者”,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从轻发落。他的这种动机论为封建统治者加强专制,任意出入人罪,镇压劳动人民大开方便之门;但是,由于儒家重德轻刑,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封建司法官吏的苛酷之风。“春秋决狱”流行几百年,到了唐代,由于“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已具体化为法律规范进入《唐律》,才基本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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